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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平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修改意见的通知
平安委发〔2017〕20号
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县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县安委办组织起草了《平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认真研究,并于5月3日下午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县安委办。
平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平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平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平罗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为完善县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平罗县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
1.为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2.例会主要内容: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安排部署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等。
3.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4.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研究事项以及会议召开形式、参会单位和扩大范围等,报请县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5.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情况应及时向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乡镇党委政府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6.各参会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研究措施,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平罗县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是指县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警示。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1)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季度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季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超进度计划的;
(4)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
(5)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对有关行业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企业发出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1)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
(2)年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骨干企业;
(3)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
(4)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4.安全生产预警警示的主送对象及抄送范围:
(1)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预警警示,主送乡镇人民政府,抄送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对县有关行业部门的预警警示,主送该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该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5.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主要内容包括被预警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6.被预警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对预警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对预警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平罗县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制度
1.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规定》等法规规定,应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乡镇人民政府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向全县通报: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年内被县安委会预警警示,被预警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4)因安全生产工作被国家、区、市通报批评的;
(5)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它情形。
3.有关行业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企业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向全县通报:
(1)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年内被县安委会预警警示,被预警后未按要求整改、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的;
(3)因安全生产工作被国家、区、市通报批评的;
(4)发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5)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它情形。
4.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的主送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抄送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5.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内容主要包括被通报事故发生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要求,或被通报问题的危害及严重性、极易产生的安全风险后果,下一步整改措施、工作要求等。
6.被通报的乡镇和单位,应立即研究落实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平罗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约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安委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的、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连续多发或存在安全生产不良发展势头的;
(2)年内被县安委会预警、通报超过2次的或年内提前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3)已被县安委会预警或通报,但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的;
(4)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要求,年中或年终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进度的;
(5)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事项。
3.约谈工作由县安委会负责同志或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出面主谈。约谈前,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商有关部门作好相关准备。
4.约谈程序:
(1)约谈前,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通知约谈对象。被约谈对象应书面回复参加约谈人员姓名、职务以及约谈材料。
(2)约谈时,主要听取约谈对象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存在突出问题、约谈问题的原因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汇报。约谈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3)约谈结束时,约谈负责人对约谈对象提出今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
(4)被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5.被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对约谈问题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应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约谈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五、平罗县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直报通报制度
1.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相关规定,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统计直报效率和准确性。
2.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由事故发生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计直报(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由其单位安监机构负责统计直报)。
3.事故发生后,各乡镇、各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有关规定,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统计录入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每月6日前完成上个月事故统计数据汇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4.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5.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6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1)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2)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6.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安监局依据批复确定的意见核销,将相关信息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相关证明文件等。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7.具有以下情形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1)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规定要求及时填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区、市安监局通报的;经县安监局多次提示,对存在问题仍不改正,影响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
(2)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事故的;
(3)存在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
(4)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
(5)违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其它行为的。
8.安全生产统计直报通报的主送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抄送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9.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统计直报情况纳入年终各乡镇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六、平罗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1.为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
2.县安委会办公室逐月对全县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各乡镇各行业领域事故发生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3.每月3日前,各乡镇、县负有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的有关部门将上月事故情况分析汇总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分析。
七、平罗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危险化学品、冶金、粉尘、液氨、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乡镇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乡镇和多个部门的或者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由县安委办或县有关部门报请县安委会挂牌督办。
4.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督办单位摘牌。
5.对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6.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被挂牌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8.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平罗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
1.为强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县安委会可结合全县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全县性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2.督查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县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安排督查的其它工作。
3.全县性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由县安委会统一组织。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4.督查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5.督查主要程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文件材料,抽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了解贯彻落实情况等。
6.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形成文字材料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形成综合督查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下发督查通报。
九、平罗县安全生产转办、督办工作制度
1.为规范县安委会办公室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县安委办根据工作要求,将受理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采取转办、督办的方式办理。
2. 县安委会办公室受理的以下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可转交由相关乡镇、部门办理:
(1)国务院、自治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发文、业务涉及特定行业领域,需要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2)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批示,需要由县有关行业部门或有关乡镇政府落实的事项;
(3)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或报告、需要协调由其他乡镇或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安全生产事项;
(4)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或报告的、涉及其它有关行业部门的业务,需要协调由其主管部门办理的安全生产事项;
(5)其它需要移交办理的安全生产事项。
3.具有以下情形的生产安全工作事项,县安委会办公室可以文件方式进行督办:
(1)国务院、自治区、市安委会督察组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县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回复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2)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需要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督办落实的;
(3)按照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需要督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4.凡需要转办、督办的事项,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书面文件进行转办或督办。
5.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跟踪了解转办或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根据工作要求进行办理情况反馈。
十、平罗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程序和责任。
2.实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归口管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对所监管行业的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逐级负责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
(1)凡发生亡人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等重大涉险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县委值班室、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
(2)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逐级上报事故信息。
(3)公安、消防、卫生、交通、安监(即110、119、120、12350)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按规定上报县委值班室、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
(4)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的续报工作由相关乡镇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报告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
4.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县安委会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效能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每季进行一次分析。对在事故信息报送过程中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企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加重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对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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