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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交发〔2018〕15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效打击一些单位和人员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平罗县交通运输局安委办决定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
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放和信息查询。重点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通过网络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步骤和措施
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阶段(2018年7月20日前)
局属各单位、运管所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开展宣传。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自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依法持证上岗。
各单位、运管所要利用自己的门户网站、微博等,结合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对“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等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营造特种作业的良好氛围。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要全面检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到100%。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21日至12月30日)
局属各单位、运管所要组织开展1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同时,要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假冒网站,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建立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假冒特种作业行为。
三、治理任务分工
局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全系统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责任人:靳明)
公路段依法对本单位操作大型设备或特种机械作业人员的证件进行审核,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坚决杜绝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现象发生。(责任人:万随山)
运管所加强对客运、危货运输等从业人员相关证件进行核查,并进行登记在册,对从业人员持有假证的,依法严厉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及停业整改。(责任人:张兴和)
技术室加大对本年度农村公路工程、生命防护工程及危桥危涵工程各施工企业特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打击力度,对无证违规操作或持假证上岗的,进行严厉处罚并停工整改。(责任人:征峥)
海事科要依法查处船员资格证书及船舶试航证书,校验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载客、无船员适认证书或相关证件驾驶操纵船舶。(责任人:王民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意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严格督导检查
局安委会将对局属各单位、运管所及相关企业进行查验,各单位要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县安委办将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业务能力强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证的辨识能力和甄别水平,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局属各单位、运管所分别于7月底、12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总结及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报局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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