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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口乡2019年农村房屋征收安置公告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效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民资产,提高建设用地效益,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平罗县农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现就渠口乡2019年农村房屋征收安置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分水闸村2、9队
二、征收时间
2019年8月20日-9月20日
三、实施单位
平罗县渠口乡人民政府
四、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权属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农户可以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一)主房补偿价格=房屋面积×主房基准价×成新率
1.主房基准价:参照《平罗县农民宅基地、房屋、承包地收储参考价格暂行办法》,砖土木结构500元/平方米(指一面、两面砖),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900元/平方米。
室内装饰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不高于主房补偿价格的10%。土坯房由各乡镇参照2013年全县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土坯房拆除补偿标准(每间200元)执行,“一户多宅”不予补偿。
2.主房成新率:按照房屋建筑年代计算,10年以内(含10年)成新率为1,以此类推,房屋建筑年代每增加一年,成新率下调0.02。
(二)附属用房:2.5米以上的附房按照不高于主房相应结构基准价的50%并按成新率测算补偿。2.5米以下的附房及圈舍、树木、围墙等设施补偿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协商确定。
农户建房超出宅基地法定面积270平方米以外的不予补偿。2016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两证合一”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后,扩建房屋和新建设房屋不予补偿。
宅基地补偿标准:对“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法定面积270平方米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确权中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按照收取的超占有偿使用费标准进行补偿。对批而未建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投入部分(基础和垫土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不超过砖木结构房屋总价的20%。
存在下列情形的,只对征收的房屋补偿,宅基地不予补偿:
1、“一户一宅”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
2、“一户多宅”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3、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享受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五、置换方式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房屋征收后在农村仍有住房需求的农民,可选择下列情形进行权属置换。
(一)对农户放弃宅基地和房屋补偿费的,可置换村集体经济整治在大社区和规划保留村庄按实际需求收储的房屋,置换价由双方依据收储价和征收价多退少补。
(二)在规划保留村庄新审批宅基地建房的,退出宅基地不予补偿,新审批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无偿取得;宅基地已补偿的,新申请宅基地有偿取得。
(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且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允许购买、租赁城镇保障性住房。
征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地的,不享受权属置换政策,复垦后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被征收农户房屋权属置换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县自然资源局对房地产权进行注销和变更。
房屋征收后农户在乡镇大社区或中心村租赁住房的,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赁住房政策并颁发租赁使用权证。
六、奖励措施
1.对积极配合签订征收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清理腾退室内物件交付宅基地和房屋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助奖励。
2.被征收农户宅基地自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按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复垦土地按农户占用宅基地情况承包。
3.被征收农户需要临时安置的,由乡镇(村)负责安置;农户自行解决的,临时过渡期为18个月,按每月每户4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平罗县渠口乡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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