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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24”一般坍塌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4日10时30分左右,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分公司电石炉尾气回收用于白灰窑及兰炭烘干机循环经济补链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深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致1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晋宏于8月27日作出重要批示:请应急局立即介入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施行,下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工信局、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平政复〔2020〕80号),现决定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项目管理混乱。新建白灰窑项目未履行安全评价“三同时”手续即开工建设;未与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未对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具备从事与深基坑作业相具备的能力进行审查,且与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存在刻意免责条款。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进入深基坑从事混凝土浇筑和钢筋绑扎过程中,未按申请提供足够的支撑防护材料,还一味的组织项目推进,导致土方坍塌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期限安排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给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公安机关介入维护调解人人身安全时,才不得已给县应急局报告事故信息,主观上存在瞒报事故的故意。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项罚款处罚合并执行。
2.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管理;用工不规范,未按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承揽土建工程建设;明知深基坑现场不具体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冒险组织工人在基坑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乔轶众,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职电石分公司总经理,白灰窑项目总负责人。作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和现场管理不力,对深基坑开挖未按分级放坡要求、未采取支护措施保障安全的情况放任不管,未认真对待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余占荣)一再提出进场基坑支护钢管架的申请,且继续组织进行下阶段作业,导致土方坍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下同)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应急、公安、园区管委会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而是主观臆断的推卸责任给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直到事发三天后中间调解人人身遭到攻击报警,公安太沙派出所介入调查后,才安排人员电话报告县应急局,主观上存在瞒报事故的故意。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处2019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项罚款处罚合并执行。
4.余占荣,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当发现深基坑边坡防护不到位时,仅通过口头、微信群和整改回复中要求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场支护材料,未进一步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对已知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为了赶工期心存侥幸,安排工人进入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深基坑作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管理;用工不规范,未按规定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杨百荣,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副主任,负责包括电石分公司新建白灰窑在内的公司所有项目土建工程的投资预算、图纸审核、组织施工和质量把控,也是电石分公司白灰窑项目推进组主要负责人之一。作为土建工程负责人,未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实施项目建设,对深基坑开挖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预留边坡的情况放任不管,对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余占荣)一再提出进场支护钢管架和其他材料的申请未给予足够的支持和注意,在发现深基坑作业存在坍塌事故的可能性时,仅是口头叮嘱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余占荣)注意安全,未采取其他实质性的行动。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六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静,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新建白灰窑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混乱情况失察,未督促项目部、电石分公司对深基坑作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之规定,应给与其处罚。
但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专门工程项目部,电石分公司成立白灰窑项目推进机构,具体工作由项目部和电石分公司及白灰窑推进机构完成,其本人不直接参加白灰窑项目建设管理。事发时,其本人在青海出差,当得知事故发生后,当即电话指示:抢救伤员,报告事故情况给政府监管部门。
综合分析其在项目推进和事故发生中职责职能,建议给予王静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7.梁相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分公司安环部部长。对在本职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监管不严,对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即进行深基坑开挖监督不力,对后期安全措施保障不到位即进行基坑内施工作业没有坚决要求停工整改,未能有效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给予处罚。
但在事发前,梁相相多次就深基坑危险作业给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余占荣)下达整改意见,并就存在问题向项目推进组和本公司领导等做了汇报,隐患未得到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认可和支持。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梁相相能配合事故调查组还原事实,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梁相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项目推进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要从本质安全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对各类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和项目推进工作,确保作业现场施工方案科学、可行。
宁夏辉航劳务有限公司要按照公司业务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能力范围以外的业务拒绝承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扎实做好安全防范。
(二)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各部门、各级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深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督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高危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督促工程参建方贯彻执行。对作业现场各类违章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加大安全管理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安全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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