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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1-0022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6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0〕WH-00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0〕WH-003号

平罗县祥美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祥美化工进行年度执法计划检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0〕WH-059号】,责令于2020年10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祥美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0〕WH-059号】上的问题隐患进行复查,发现存在部分隐患未按期整改情况。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0〕WH-05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平)应急复查〔2020〕WH-059号】、询问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账号 22100104004463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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