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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16-4873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18日
标  题: 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单位概况

1.主要职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职责有: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机构人员情况。2015年,本院行政编制数112人,事业编制数7人,共计119人。年末实有在职人数109人(行政104人、事业5人),离退休30人,遗属8人。

机构内设办公室、监察室、政工科、立案庭、审监庭、法警队、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庭、刑庭11个庭室,有沙湖、黄渠桥、姚伏、头闸、陶乐5个派出法庭。

3、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5年,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平罗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全区法院院长工作会议、县委十三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县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对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

  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7648件,同比上升50.1%,审执结6293件,同比上升64.6%,结案标的额61106万元,收案、结案数量均达到历史新高。

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推进平安平罗建设。受理刑事案件224件,同比下降18.5%,审结235件,对250人判处刑罚。

  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受理民商事案件4083件,审结3600件。一是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二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三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69件,审结64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3件,准予执行18件,不准予强制执行1件,撤诉4件。

加强规范执行工作,保障群众胜诉权益。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242件,执结2387件,执结率为73.6%,其中实际执结率为47.3%。采取拍卖、扣划201次,拘留45人(次)。加强涉诉信访改革,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加强案件源头治理,狠抓案件质量、释法析理、排查化解、初信初访等工作,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完善便民机制践行司法为民

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努力践行群众路线,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满足群众司法需求,让群众诉讼更加便利、更为经济、更有尊严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七难三案”,做好“六查六纠”,对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申诉信访和办案纪律等环节的41类不规范问题认真查摆,并建立了问题台帐,细化任务,夯实责任,限期整改。 

提升窗口服务品质。严格对照《宁夏法院“服务型窗口”单位建设工作的评比标准》,推进立案大厅和5个基层法庭的服务型窗口建设,将沙湖法庭打造成示范法庭,已建成示范窗口5个。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天平工程”为载体,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服务平台,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托法院职能作用不断丰富普法宣传模式,制作以案说法专题片在电视台播放,通过了“六五”普法和自治区精神文明单位验收。

构建多元化解纠纷。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形成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便民诉讼服务体系。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通过诉讼费减缓免制度,保证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对涉及抚养、赡养、农民工劳动报酬等困难群体案件,加大诉讼费减缓免力度,累计减、缓、免交诉讼费16.86万元。。

三、积极探索法院改革,强化机制创新维护群众权益

围绕“改革发展年”主题,制定落实方案,分解具体任务,积极稳妥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健全案件评查机制,确保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转。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制定《关于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细则》,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切实解决“立案难”。

推进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落实庭前会议、公开审判等诉讼制度,保证庭审功能发挥,不断完善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探索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创新力度,取得良好效果。

设立沙湖景区巡回法庭。成立全区首个旅游景区巡回法庭,选派4名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务实进取的优秀青年法官到巡回法庭开展工作。

全面保障平罗农村改革。出台《关于为平罗县农村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成立“平罗县人民法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案件合议庭”,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提供司法服务。

深化繁简分流、小额速裁、普通案件简易审理制度。进一步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做到繁案精审、简案快结。

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新选任70名人民陪审员,数量增长1.3倍,陪审员与法官比例达到1.06:1,全面完成“倍增计划”。

四、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基层基础提升司法公信

    制定《平罗县人民法院抓基层夯基础强技能司法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推进2015年至2017年“司法能力提升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够适应的问题。

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采取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强化司法能力建设。邀请心理学专家讲课,对干警进行心理调适,缓解干警的心理压力。建立“书香法院、人文法院”,将文化建设向精神领域升华。

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讲廉政就是给干警最大福利”的理念,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持续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大力加强基础建设。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的有效载体抓实抓细。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完善五小法庭基础配套设施,新建陶乐法庭,已建成一类标准化法庭1个、二类标准化法庭1个、三类标准化法庭2个。

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15年收入与支出为33775511.96元(含结转结余),与上年相比增加2271935.58元,增长7.2%。

1、收入总计33775511.96元。其中: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23810078.31元,与上年相比减少了429335.52元,减少了1.77%。主要是减少基本建设支出。

其他收入26453.9元,主要银行利息及上级单位奖励金,与上年相比减少24729.25元,减少48%,减少了上级单位奖励。

上年结余9938979.75元(财政预算拨款结余9875469.49元,其他收入结余63510.26元)。

2、支出总计23713303.31元。其中:

信访事务支出76200元,主要化解信访案件,与上年相比减少3800元,下降4.7%。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2500元,与上年相比下降了933960元,下降92.7%。

行政运行支出16268619.05元,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和特定任务发生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3522545.47元,增长27.6%。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4678970.02元,完成日常工作和特定任务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2027272.62元,增长76.5%。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556606元,是离退休人员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255473元,增加19.6%。                               

住房保障支出1060408.24元,主要是按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73341.67元,增长13.3%。

“两庭”建设比上年减少2660000元。

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2015年总结转10062208.65元,政法装备1160776.14元,办案业务费6049019.08元,基本建设1296225.85元,救助金43800元,利息及其他89964.16元,基础设施维修944503.65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

本年收入合计23836532.21元,其他:财政预算拨款收入23810078.31元,占99.9%,其他收入26453.9元,占0.1%。

三、支出决算情况

本年支出23713303.31元,其中:基本支出18630636.94元,占78.6%,项目支出5082666.37元,占21.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3775511.96元(含结转结余)。与上年相比增加2335445.84元,增长7.4%。主要是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致。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23713303.31元,占总支出的100%主要是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致。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0742722.31元,支出决算为23713303.31元,完成预算的220.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本年度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职人员增资、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等所致。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630636.94元,其中人员经费12921687.22元,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其他工资福利、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我、住房公积金、住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5708949.72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车辆26辆,新增公务车购置税62000元,车辆运行费814827.55元,比去年的762963元,增加了6.8%,人均支出增加476元。公务接待105次(1041人次),接待费用62495元,比去年65898元下降了5.2%,人均支出下降了31.2元。

八、其他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额56495817.8元,比去年55640340元,增加了1.5%,均为政法项目,并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了采购。

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7648件,同比上升50.1%,审执6293件,同比上升64.6%,结案标的额61106万元,收案、结案数量均达到历史新高。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行政运行: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和管理活动的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如: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八、住房保障支出的购房补贴: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购房补贴。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经费。 

201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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