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疗保障局可以启动飞行检查了
2023年2月14日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此次暂行办法实施后,有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举报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或者大数据筛查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情形之一的,县级医疗保障局可以启动飞行检查。
医疗保障局启动飞行检查,必要时与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飞行检查。针对举报线索反映医保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况由新闻媒体曝光。医疗保障局要求被检查对象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对反馈意见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处理。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被检查对象,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被检查对象,应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此外,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局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当地行政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医疗保障局约谈被检查对象和相关医保部门负责人。被约谈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其中,对于区域性、普遍性的问题,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医保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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