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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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价商发[2015]75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完善资源性产品定价制度,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结合我区居民用气实际,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将居民用户分为居民生活用户(做饭、烧水、洗澡等)和居民壁挂炉用户(含生活和取暖)。

未通管道天然气的市、县(区)接通管道气之后,在制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直接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计价周期。居民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分档气量。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

居民生活用户气量。第一档年用气量为0-336(含)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36-480(含)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以上。

居民壁挂炉用户气量。第一档年用气量为0-2245(含2245立方米,包括生活用气和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下同)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2245-3075立方米(含)之间;第三档年用气量为3075立方米以上。

四、分档气价。按照国家规定的分档气价标准执行。其中:第一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第二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2倍;第三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5倍。

对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以上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五、计算单位。居民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

六、优惠措施。1、困难家庭用气: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市燃气公司申报,燃气公司核实办理,其居民用气所有用气量均按第一档气价执行。2、多人口家庭用气: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天然气用气量大的用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明等到城市燃气公司申报,燃气公司核实办理,每增加1人每档年度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七、收入用途。实行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后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分表用户的“户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燃气集中供暖补贴等。燃气公司必须建立阶梯气价价差收入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八、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1、联动条件: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可作相应同向调整。2、联动程序:当符合联动条件时,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门站价格上涨情况,制定下游居民用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不再另行听证),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联动后的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九、执行日期。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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