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地方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宁财(综)发〔2 0 17〕428号 2017年6月19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相关厅局: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求,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简政放权,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将全区清理地方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清理全区地方审批设立的收费15项,其中:取消12项,转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1项,转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项,转为医疗收费1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收费清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收费转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后,按照财政收入规定级次,上缴各级国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填写非税收入项目,不得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填列。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宁财综发〔2017〕2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转为医疗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办理非税收入类财政票据缴销手续,重新领用医疗票据。医疗收费收入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附件:清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收费项目(12项)
1、公安部门 机动车拓印服务费
2、人社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费
3、人社部门 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4、教育部门高校档案收费
5、水利部门 典农河河道使用管理费
6、质监部门 产品质量仲裁鉴定费
7、建设部门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8、科技部门 科协五项学科竞赛收费
9、工会部门 工人疗养院职工之家住宿费
10、财政部门 财政收费票据工本费
11、财政部门 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
12、交通部门 高速公路机动车清障费
二、作为市政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收费(l项)
13、建设部门 人防工程使用费(转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收费(l项)
14、交通部门 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和占用收费(转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四、转为医疗收费(l项)
15、卫生和计生部门 血液、血制品及红细胞血型、血液免疫试验收费(转为医疗收费后,收费标准继续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公民临床用血标准的通知》(宁卫规财〔2006〕14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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