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与收费标准公示表(更新)

时间: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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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

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教育系统

1

农村中小学

一、农村学前班收费

元/生月

20-50

宁价费发〔2017〕6号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

宁价费发〔2010)69号 宁政发(2010)125号

1、代收作业本费

执行中标价格

宁价费发〔2017〕6号

2

城镇中小学

一、城镇学前班收费

元/生月

30-60

宁价费发〔2017〕6号

六小、七小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宁价费发〔2010)69号 宁政发〔2010)125号

1、代收作业本费

执行中标价格

宁价费发〔2002〕132号宁价费发〔2017〕6号

2、中小学校服费

执行中标价格

3

平罗回民高级中学

一、县城高中学费

生/学期

120

宁价费发〔2002〕132号

二、中学住校生住宿费

生/学期

120

宁价费发〔2002〕132号

三、学校代收费

宁价费发(2010〕69号 宁政发(2010〕125号

1、代收高中课本费

执行中标价格

宁价费发〔2002〕132号宁价费发〔2017〕6号

2、代收作业本费

执行中标价格

宁价费发〔2002〕132号宁价费发〔2017〕6号

3、代收中小学校服费

执行中标价格

按中标价收取

4、自愿入伙伙食费

执行中标价格

4

平罗中学

一、重点高中学费(示范学校)

生/学期

400

宁价费发〔2002〕132号宁价费发〔2017〕6号

二、住校生住宿费

生/学期

4人间/400元

6人间/260元

8人间/200元

同上

三、学校代收费

宁价费发〔2010〕69号 宁政发〔2010〕125号

1、代收高中课本费

执行中标价格

2、代收作业本费

执行中标价格

3、代中学校服费

执行中标价格

执行中标价格

4、代收自愿入伙伙食费

执行中标价格

5

平罗县第一、第二幼儿园

1、示范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元/人月

260

宁价费发〔2009〕54号

2、代收幼儿伙食费

执行中标价格

宁价费发〔2010〕69号 宁政发〔2010〕125号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6

平罗县陶乐幼儿园

1、一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元/人月

180

宁价费发〔2009〕54号

2、代收幼儿伙食费

执行中标价格

宁价费发〔2010)69号 宁政发〔2010〕125号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7

红翔、红瑞幼儿园

1、幼儿园保教费

元/人月

120

宁价费发〔2009〕54号

2、代收幼儿伙食费

执行中标价格

宁价费发(2010〕69号 宁政发(2010〕125号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8

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

一、职业中专学费

1、卫生专业

元/生年

2600

2、其它专业(机电、幼教、计算机、酒店管理等)

元/生年

2000

二、住宿费

元/生年

400

三、开放教育学分制学费

1、课程收费(老收费标准)

宁价费发(2003〕150号

2014年春季入学起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1)本科(71学分)

元/生学分

60

(2)专科(76学分)

元/生学分

50

(3)计算机专科(114学分)

元/生学分

40

(4)护理专业专科(114学分)

元/生学分

40

2、课程收费(新收费标准)

宁价费备(2013〕027号

(1)本科(71学分)

元/生学分

80

(2)专科(76学分)

元/生学分

70

(3)计算机专科(114学分)

元/生学分

50

(4)护理专业专科(114学分)

元/生学分

50

(5)“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专科(76学分)

元/生学分

50

3、考试收费

元/门次

25

宁价费发(2003〕150号

4、全国网络统考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279号

(1)常规纸笔试形式

人/科

30

(2)无纸化形式

人/科

35

四、成人高等教育收费

1、大专业余

元/生年

1500

宁价费备(2013〕027号

五、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收费

宁价费发(2006)180号

1、培训费

不得少于50课时

(1)教学人员初级

人/期

200

(2)教学人员中级

人/期

210

(3)教学人员高级

人/期

220

(4)管理、技术人员

人/期

230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元/课时

4

宁价费发(2011)56号

七、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考试收费

元/门次

10

宁价费发(1999)105号

八、大中型农机驾驶员培训费

生/期

80

宁价费发(2009〕45号

每期40天

九、考车使用费

次/台

15

宁价费发(1998〕61号

自带车辆不收此费

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收费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元/人学时

4

宁价费发(2015〕23号

每天不得超过6学时,教材费据实收取,住宿、交通自理

卫生系统

9

县属各医疗单位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

见文件

宁价费发(2005〕169号 宁价费发(2013〕7号 宁价费发(2016〕15号 宁价费发(2016〕29号 宁政办发(2015〕137号

1.县医院执行B类收费标准.2.中医院除中医类服务项目执行B类收费标准外,其它均执行C类收费标准。3.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C类收费标准下降10%执行。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二)医技诊疗类

(三)临床诊疗类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二、病案使用费

元/人次

10

宁价费发(2006〕60号

含病案保护费、病案查询费

三、病案资料复印费

元/张

0.5

各乡镇

10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社会抚养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修正本)

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1、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2、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子女,按照1项、2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1项、2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5、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各行政事业单位

11

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宁价费发(2006〕92号

1、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

元/月终端

24

2、副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

元/月终端

9

3、对临时租赁机顶盒收看数字电视的用户,执行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向用户租赁机顶盒时可收取一定的押金

4、除居民用户以外的商业用户、集体用户及其他用户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

5、整体平移期间尚未实施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平移的用户,其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元/月终端

13

宁价费发(2010)25号

6、因用户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有线数字电视智能卡,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可以向用户收取工本费

元/卡

80

二、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建设费

宁财综函(2010〕79号

1、房地产开发配套的广电网络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工程预算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费用

2、原建筑物没有安装有线电视网络设施的,需要安装的按实际工程费用结算

12

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一、排污费

P18-4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四部委2003年第31号令

1、污水排污费

P25

2、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P25

3、固体废物排污费

P38

4、废气排污费

P33

5、超标噪声排污费

P39

13

平罗县建筑管理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元/证

20

宁价费发(2002〕97号

含正、副本、申请表

14

平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宁价费发(2001〕65号

1、住宅、政府投资或社会兴建的非营业性公用、公益建筑

平方米

12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

2、各类商用、营业类用房以及10层以上非营业性民有建筑(不含住宅)

平方米

24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

3、10层以上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

平方米

28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

4、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性住宅(安居工程)

平方米

8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

5、新建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非盈利性医院医疗用房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平方米

8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

6、对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予以免收

15

平罗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宁价综发(2016〕43号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80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550

3、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每本

10

16

平罗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一、水资源费

宁价商发(2013〕71号

(一)城镇公共供水

1、生活用水

(1)地表水(含水库、湖泊取水)

元/立方米

0.15

1、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社会公共事业及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用水;工商业用水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宾馆及餐饮服务业用水;特殊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2、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供水管网尚无法供水的,按相应未覆盖区标准执行。3、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分类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严重超采区加2倍计征。4、除农业生产、水力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水外,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20%以下部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超出计划或定额20%(含20%)不足40%部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2倍计征;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部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3倍计征。5、农业生产规定限额内用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使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地热水、矿泉水已经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2)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

元/立方米

0.20

2、工商业用水

(1)地表水(含水库、湖泊取水)

元/立方米

0.25

(2)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

元/立方米

0.50

3、特殊行业用水

(1)地表水(含水库、湖泊取水)

元/立方米

1.00

(2)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

元/立方米

3.00

(二)自备水源

1、生活用水

(1)地表水(含水库、湖泊取水)

元/立方米

0.20

(2)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元/立方米

a、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

按自来水基本水价分类计征

b、城镇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元/立方米

0.50

(2)工商业用水

(1)地表水(含水库、湖泊取水)

元/立方米

0.40

(2)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元/立方米

a、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

按自来水基本水价分类计征

b、城镇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元/立方米

1.20

(3)特殊行业用水

0.60

(1)地表水(含水库、湖泊取水)

元/立方米

1.50

(2)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元/立方米

a、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

按自来水基本水价分类计征

b、城镇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元/立方米

3.00

(三)水力发电用水

地表水(含水库、湖泊取水)

元/千瓦时

0.003

(四)煤炭开采取(排)水

立方米

取水以实际取水量按相应工商业用水标准计征;疏干排水按0.20元/立方米计征,由企业回收利用的免征水资源费。

(五)石油开采用水

立方米

以实际取水量按自备水源地下水工商业用水标准计征,含油污水由企业回收利用的免征水资源费。凿井过程耗用地下水,有计量设施的以实际耗用水量按自备水源地下水工商业用水标准一次性征收水资源费,无计量设施的按井深1米耗水1立方米核定

(六)经营性水景观,水城旅游补水

立方米

按实际新鲜水补水量计征,取用地表水按0.01元/立方米计征;取用地下水按地下水工商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

(七)地源热泵用水

立方米

回灌部分按0.10元/立方米计征,未回灌部分按自备水源地下水分类标准计征。

(八)城市建设施工降水排水

立方米

以实际排水量按0.50元/立方米计征

(九)农业生产限额外用水

立方米

以实际超计划(或超定额)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地表水超限额部分按0.002元/立方米计征,地下水超限额部分按0.005元/立方米计征

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宁价费发(1994〕192号

1、水土保持工程及小型拦蓄工程

(1)土方工程

立方米

3--5

(2)石方工程

立方米

150-200

(3)混凝土工程

立方米

200-300

2、水平梯田、坎池、洪漫地压砂地、小片水池及已开发的河滩耕地

0.5-1

不含补偿农民土地占用费含草场封育

3、用材林及经济林、灌木林和人工草地

平方米

1--3

4、因施工、炸石、取土、弃土弃渣堆积影响工程安全、降低工程防洪标准

按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17

公安局

一、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申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

元/证

20

宁价费发(2004〕14号

2、丢失补领第二代身份证

元/证

40

3、办理第二代临时身份证

元/证

10

二、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宁公境发(2013〕48号

1、普通护照证件

(1)普通护照

元/本

200

(2)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元/本

200

(3)加注

元/项

20

2、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

(1)往来港澳通行证

元/本

100

(2)一次有效签注(一个目的地)

元/本

20

(3)二次有效签注(一个目的地)

元/本

40

(4)多次有效签注(一个目的地)

元/本

100

3、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

元/本

30

(2)一次有效签注

元/本

20

(3)多次有效签注

元/本

100

(4)加注

元/项

20

18

平罗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社会保障卡补卡费

元/张

12

宁价费发(2015〕49号

初次办卡不收费

19

平罗县城市建设规划站

一、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宁价综发(2011〕32号

1、沥青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360

2、水泥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320

3、彩色方砖人行道

平方米

230

4、素方砖人行道

平方米

180

5、土人行道

平方米

80

6、道牙

平方米

80

20

平罗县城市管理大队

二、市政占道费

元/日平米

0.2

宁政发(2000〕26号

21

平罗县人民法院

法院诉讼费

宁高发(1989〕52号 国务院第481号令 宁政办发(2007〕62号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元/件

200

(1)涉及财产分割20万元以下的,

不另行收费

(2)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标的的

0.50%

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元/件

300

3、其他非财产案件

元/件

100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800

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执行

(四)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10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元/件

100

2、其他行政案件

元/件

50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100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100

2、执行金额1万元以下的

元/件

50

3、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

1.50%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00%

(二)申请保全

所交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财产数额1000元以下的

元/件

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0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收取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费

(八)适用很容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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