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7]40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区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和《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通知》(宁价商发(2011)32号)中关于临时接电费的规定停止执行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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