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政务公开工作简报(第二期)
目 录
【经验分享】
●推行政务公开 打造阳光教育
【试点动态】
●“六个一”规范打造政府信息查阅点“平罗样式”
【工作交流】
●平罗县住建局开展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情况汇报
●平罗县公安局户籍管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情况
●交通运输局强化措施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指导案例】
●“负责人、经办人员”信息应否公开?
【经验分享】
推行政务公开 打造阳光教育 中国网4月6日讯 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五公开”,促进法治校园、创新校园、廉洁校园建设工作。万源市教科系统在全市74所中小学深入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基层政务公开“两化”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试点区域覆盖全国15个省100个县,万源市是全省8个县,达州唯一的试点县。义务教育领域被列为万源市基层政务公开“两化”试点工作的重点领域,既是荣耀,更是机遇与鞭策。为顺利推进该项试点工作,万源市教科系统高度重视,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立足试点探索,紧密联系万源教育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坚持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公开管理、完善公开载体、打造创新亮点”四个方面为主线,按照“先行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选取城南中学、太平镇小、白沙镇小等6所学校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坚持“三原则”为导向。一是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凡是涉及义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惠民帮扶、项目建设等重要内容均及时主动通过各种载体和平台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坚持“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审核流程,执行“先审查后公开”制度,凡是涉及保密内容的一律不上网,凡是涉及公示公告的第一时间准确发布;三是坚持群众需求原则。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收集义务教育领域应公开尽公开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阶段性公开试点满意度、知晓度调查,真切掌握群众需求、了解公开成效。
完善“平台建设”为核心。市教科系统利用中国网、四川新闻网、达州日报网、万源政务网等各级媒体网站和“幸福.美丽万源信息服务平台”加大公开范围,扩大政策知晓度。基层学校利用新媒体、公示栏、黑板报等公开渠道,及时发布、更新义务教育信息。统筹万源市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链接万源教育、万源发布、达州教育等公众号,公开学生资助流程、学籍异动、教师公开考调等服务事项,简化群众办事流程,达到实用、便民的效果。
突破“三抓”为关键。一抓重点。用好新媒体,加强对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技创新、体育艺术、思想文化宣传等方面工作的政务公开。让系列教育教学重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公开透明,提高群众知晓度、参与度;二抓亮点。鼓励学校结合地方学校特色,打造富有特色的政务公开栏。市太平镇小、蜂桶小学打造的国学启蒙、同维文化校务公开栏目具有代表性;三抓创新。运用多渠道公开试点平台,以播种廉洁理念、倡导廉洁行为为核心,以廉政文化宣传建设为重点,打造一批廉洁校园。开展参加廉洁征文活动、办廉洁主题黑板报、演讲比赛等活动,利用多媒体信息平台,活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有效将廉洁文化渗透到每个家庭。
【试点动态】
“六个一”规范打造政府信息查阅点“平罗样式”。即“划定一个区域、配制一台查询机、开设一个资料栏、设立一个咨询台、绘制一张便民图、完善一套管理制度”,在全县13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县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打造查阅点样板23个。目前,“两馆一中心”已打造完成,其他查阅点正在打造中。
【工作交流】
平罗县公安局户籍管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情况
一、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自户籍管理工作被确定为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后,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了《平罗县公安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党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治安大队、指挥中心、法制大队、纪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和任务分解,明确了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实行挂图作战,销帐式完成,并将此项工作与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县局党委每月研究部署一次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及时推动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工作局面,使试点工作在县局统一领导下,稳步有序推进。
二、梳理编制清单,厘清公开事项
我们认真落实自治区来平检查的反馈意见和县政务公开办整改要求,多次与区、市业务部门对接,对试点领域涉及的公开事项,重新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除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目前,已将户籍管理中姓名、民族、年龄三项变更更正;死亡登记、出生登记、户籍迁出、迁入、居民身份证核发共八项公开事项全部梳理完毕,按照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依据、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等方面,编制了《平罗县公安局户籍业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做到了公开事项全面精准、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三、制作户籍便民惠民地图,推动政务公开可视化
为了方便群众快速查询和为民办事,绘制平罗县户籍办理网点惠民便民电子地图,通过平罗县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集中公开全县5个户籍派出所、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信息,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关切信息予以公开。
四、抓载体建设,拓宽公开平台
以“建设标准化、服务亲民化、公开常态化、管理规范化”为工作目标,依托办事窗口、宣传橱窗、公示栏、监督台、报纸等传统宣传方式和公安网、“两微”(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十微警务”宣传形式,不断拓宽信息发布传播渠道,扩大信息受众面和影响力。
一是通过制作展板和印制办事指南对户籍业务审批流程、收费标准、办理事限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在政务大厅进行公布,并借助政务大厅LED显示屏对户籍业务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在工作时间进行滚动式播放,方便前来办事群众。
二是以“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为依托,利用平安石嘴山、“平安平罗”微信公众号,公开各类户籍业务的法律依据、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内容,并为群众提供新生儿取名重名、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业务以及出入境业务的网上预约、查询等,为群众节约办事时间和成本。
三是全面推动公安窗口与网上办事大厅紧密结合,实现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充分利用“石嘴山市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公安局)互联网平台,将政策咨询、重名查询、办证查询等服务从窗口延伸到网上,让群众享受“指尖上”的服务。
五、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试点工作,我们在加快推进“互联网+警务”融合的同时,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上下功夫,一是及时完善修订和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了户籍业务办理程序,实行省内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群众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即可,无须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出手续,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排一次队、少等一分钟;二是为了方便离开户籍地群众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解决平罗县流动人口身份证办证难的问题,我局在县政务大厅公安窗口设置了全国(全区)异地补办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此项业务的开通,为群众提供了便利,节省了群众办证来回跑的费用和时间,让群众亲身感受到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政策带来的方便和实惠。截止目前,办理省外异地身份证480证、省内异地证660证,异地挂失290证。三是严格落实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错时服务、特事特办等便民举措,坚持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快速办理完毕,坚持不送走最后一名办事群众不下班,不办完每个申请事项不休息的原则,尽量让群众少跑路,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四是为了便于群众监督、咨询、预约统一印制了《警民联系卡》,公开了受理民警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以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工作质量,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虽我局户籍管理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做了一定工作,但在公开的形式和群众受众面上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形成特色和培育亮点上需进一步创新。下一步,我们将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全面推进“五公开”的要求,边试点、边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的政务公开工作规程,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规程,建立和完善组织协调、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引导、回应关切、政民互动、公众参与、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全链条、无缝隙的制度规范体系和工作流程体系,使公开工作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量化考核、有序深化。并借助“平安平罗”“平安城关”等10个公众微信号,加大宣传和推送力度,全面完成试点工作要求,力争使户籍管理工作走在全县试点工作的前列,并取得实效。
交通运输局强化措施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为促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运输局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措施,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制定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局属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查,认真分析查找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抓好整改,不断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是对照政务公开目录内容,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突出公开重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强化交通运输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支出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三是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审核员、信息员制度,严格发布审核程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类信息及时录入、更新。
四是严格执行机关拟文稿纸“主动公开”和“依申公开”选项的规定,确保信息在不涉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范围。
五是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保证信息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公开。
截止目前,交通运输局共在平罗县政府信息网公开信息93条,下一步将继续按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争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推进政务的公开、公正、透明。
【指导案例】
“负责人、经办人员”信息应否公开?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行为,属于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不仅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也不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故属于内部信息。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履行某项行政程序,不是判断该程序形成的信息是内部信息还是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标准。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 判 决 书
(2017)苏06行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军,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石剑,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益军,市长。
上诉人张宏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行初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张宏军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如皋国土局)申请公开“1.2010年11月15日向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0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2.2011年3月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3.2015年10月9日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5)011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4.2015年10月9日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5)01102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5.2015年11月20日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5)0110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固化场地及围墙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6.2015年11月25日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5)0110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固化场地及围墙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2016年3月28日,如皋国土局作出〔2016年〕皋国土资依告第20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4月19日,如皋国土局作出〔2016年〕皋国土资依复第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62号答复),答复张宏军其所申请的信息如皋国土局经查询无此信息,并于4月20日将62号答复向张宏军邮寄送达。张宏军不服,于4月24日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皋市人民政府于6月2日作出〔2016〕皋行复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5号复议决定),维持了62号答复。张宏军仍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62号答复和35号复议决定,并责令如皋国土局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另,2016年2月28日,张宏军向如皋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份。2016年4月6日,如皋国土局对该6份申请作出〔2016年〕皋国土资依复第44-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时,将向丁堰镇政府移交本案张宏军申请信息中涉及的处罚决定中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作出的《没收建筑物接受函》及《没收建筑物平面图》一并提供给张宏军。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张宏军要求公开的信息系行政机关具体作出某项行政行为的人员姓名。从该项行政行为的内容看,是如皋国土局向其他行政机关移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记载该行为的接受函上并未要求具体负责人、经办人签字,而是由丁堰镇政府作为接受者盖章,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由谁负责以及经办,对外部不产生直接拘束力,对张宏军的权利义务无任何影响。故张宏军所申请公开的“负责人、经办人”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如皋国土局作出的“本机关无此信息”的答复虽不准确,但并不违法。如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张宏军的诉讼请求。
张宏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张宏军申请公开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是如皋国土局履行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职责必须制作的信息,不属于内部信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张宏军申请公开如皋国土局向丁堰镇政府移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该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行为,属于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不仅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即使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也不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故属于内部信息。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履行某项行政程序,不是判断该程序形成的信息是内部信息还是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标准。即使如皋国土局制作或者保存了上述信息,也无需向张宏军公开,因此,如皋国土局以“无此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张宏军申请的信息,虽理由欠妥,但结论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宏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宏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徳萍
审 判 员 鲍 蕊
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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