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7〕12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保密法》《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公开办发〔2017〕3号)相关要求,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程序,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效率,确保政务公开依法有序进行,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为: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条例》《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删减处理后实施公开,承办单位报批时应同时呈送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拟删减后公开的文稿。
(四)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三、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文工作制度和来问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办文程序做好发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厅发〔2016〕15号)等文件规定的发文报批程序进行。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包括电子政务平台)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政务公开办公室认为承办单位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可商承办单位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复核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工作的领导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字样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网信办、政务公开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将该公文通过平罗县政府信息网和政务“两微一端”等平台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县政务服务中心、平罗县档案局、平罗县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以上通知事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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