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工作流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征收管理要求、土地征收程序、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罗县政务公开的县乡两级土地征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PLZW 304 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监督与考核
3土地征收管理要求
3.1责任部门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开发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工作,保护利用土地资源。
3.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3.3联系电话:0952-6095185,联系地址:平罗县城西区宝丰路368号,财政局西侧,供电局东侧,政府楼后。
3.4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0952-12336。
4土地征收程序
4.1预征告知
征地依法报批前,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预告,将拟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范围、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告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2现状调查及确认
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4.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3.1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3.2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3.3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
4.3.4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4.3.5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
4.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审批
4.4.1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三方案),经过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4.2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征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4.5征地公告
4.5.1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4.5.2征收土地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a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b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c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d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5.3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a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b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c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e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f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4.5.4如果征地项目未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县国土资源局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4.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
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7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4.8交付土地
4.8.1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4.8.2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已征土地交付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使用。
4.8.3逾期未交付的,由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4.8.4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4.9办理流程
5监督考核
5.1征地补偿监督考核部门的实施主体为县国土资源局。
5.2社会和被征收人可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和参与。
5.3各部门应依据T/PLZW 304对政务公开项目的要求不定期进行自查。
5.4监督考核部门依据T/PLZW 304对政务公开项目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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