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管理要求、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及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罗县政务公开的县乡两级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家庭(个人)的申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PLZW 304 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监督与考核
3管理要求
3.1责任部门为住建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保障对象的审批审核公示、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乡镇(社区)受理申请初审、公示、材料上报。
3.2申请批准时限在材料提供齐全的前提下不得超过30日。
3.3申请收费0元。
4申请条件
4.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至少一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1年以上;
b本县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建局保障办每年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准入标准;
c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家庭人口多,未分户且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下的;
d夫妻双方离婚且造成一方生活困难、无住房,离婚期限在1年以上;
e县城规划区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原因已转为城镇非农业户籍,因(重大疾病、交通事故)收入低等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困难或无住房的;
f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6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监护人或赡养人代其申请;
g申请人获得市、区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4.2本县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a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b平罗县户籍进城务工及本县以外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卡一年以上(本县以外户籍);
c外来务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依法注册备案登记;
d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缴纳养老社会保险累计1年以上;
e新就业、外市县调入人员、本县引进的特殊人才或获得市、区级以上劳模、英模及荣立三等功以上住房困难或无房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4.3申请对象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不含出租汽车)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5申请材料
5.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两份。
5.2 1寸彩色相片两张。
5.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
6办理方式
6.1办理地点在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
6.2保障住房申请和初级审核在户籍所在地。
6.3联系电话为0952-6098180。
6.4公租房申请办理流程见附录A。


7监督考核
7.1保障性住房监督考核部门的实施主体为县住建局。
7.2社会和群众可对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监督和参与,监督举报电话0952-6098180。
7.3监督考核部门依据T/PLZW 304对保障性住房政务公开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年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