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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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药行政处罚管理职责、信息确认、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及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罗县政务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PLZW 304  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监督与考核

3管理职责

3.1责任部门为食品监督管理科、药械保化科,负责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侦办部分食药行政处罚案件。

3.2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侦办案情较为复杂食药行政处罚案件。

3.3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侦办管辖区域内食药行政处罚案件。

3.4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

3.5法制监察室负责案件核审。

3.6一般程序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7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8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9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七日内其他方式送达。

4信息确认

4.1主要以市场监督检查或工作检查获取。

4.2通过投诉、申诉、举报方式获取。

4.3网络、媒体的信息或其他渠道信息。

4.4其他部门移送。

4.5食药抽检不合格处罚。食药抽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要组织抽样送检,抽样送检不合格的,予以立案,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5.1案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5.2立案后,交由案件审核机构进行备案,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5.3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其他情形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4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案件核审。

5.5核审完毕,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5.6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7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当事人未做陈述、申辩的,进出处罚程序。

5.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

5.9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进行催告,催告期满仍未履行支付义务,进行二次催告,二次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满六个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10结案。

5.11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

6监督考核

6.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监督考核的实施主体为平罗县人民政府。

6.2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6.3社会和群众可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

6.4各部门应依据T/PLZW 304对政务公开项目的要求不定期进行自查。

6.5监督考核部门依据T/PLZW 304对政务公开项目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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