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持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平罗县实际,我中心起草了《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29日前反馈至平罗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
联系人:吴新佐 张淑君 联系电话:0952-65029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持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健全权属明晰、民主管理、合法经营、利益共享的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模式,促进集体资产高效利用,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收益分配机制,推动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群众持续增收,根据农业农村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村集体自建或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形成的,由村集体管理使用的设施温棚、养殖圈舍、冷链物流仓储等固定资产。
本意见所称集体经营性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当年经营、管理及其他成本后,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最终核算数据为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及集体收益分配坚持民主决策、效益优先、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展方式、经营模式,激发集体经济新动能,建立完善联农带农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基础。
(一)探索资产经营、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农业产业园、科技示范园相结合,在产业发展中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三)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
(四)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多种形式的经营性服务实体,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引进、组织科技人员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农业机械、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咨询、生产托管等服务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五)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引领农村能工巧匠、乡村艺人发展乡村手工业,兴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车间等,挖掘具有地域特色的农特产品,创新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增加村集体经营收益。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按月计提折旧,并对资产使用现状全面梳理建立监管台账,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转让、发包必须经成员大会研究,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交易底价参考县域内同类型交易价格“一事一议”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全部纳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统一交易。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使用权的,可在中标价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
第七条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私下交易、暗箱操作,违规发包。村集体对外发包、出租使用资产未经法定程序签订规范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八条 村集体收益分配范围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第九条 村集体收益当年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提取村集体发展资金30-50%,剩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公积公益金、福利费、村“两委”成员奖励、村集体和成员分配、其他等。
当年村集体收益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暂不进行收益分配,资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
第十条 村集体收益分配比例为:提取公积公益金不高于20%、福利费不高于3%,村“两委”成员奖励不高于8%,其他费用不高于3%。
(一)村集体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乡村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和集体公益事业,新建成员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
(三)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军烈属、五保户、贫困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工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四)村“两委”成员奖励,根据平罗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村级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进一步加强农村党建工作的意见>》(平党办发〔2017〕71号)文件执行。以资产出租、承包等非经营性收益,不作为村“两委”奖励情形。
(五)其他费用用于生产发展或抵御自然灾害等。
第十一条 对于当年各项收入未及时到账的(包括各项承包收入没有收缴)暂不记入当年收入。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不宜一次性分配,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
第四章 分配程序
第十二条 集体收益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务核算。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二)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起草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负责审核方案并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收益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成员(代表)的意见,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乡镇审核。
(三)审议公示。将征求意见、乡镇审核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会议讨论、表决,实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实到人数一半以上同意通过,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成员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银行发放给成员户代表。
(五)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报各乡镇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次年4月底以前进行收益核算,并在成员大会上进行公布。对达到收益分配条件的,按照上述分配程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严禁长期挂账费用不予列支或者在一个年度集中处理,恶意提高集体经营性收益。
第十五条 县农改中心负责村集体资产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的制定,组织开展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平台交易;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监管、收益分配核算等,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等相关制度要求,做到实时查询、定期监管,保证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财政局负责涉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及收益分配进行审核监管,确保资产、资金使用规范有序、管理严格,充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不进入平台公开交易、收益分配弄虚作假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