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运行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运行管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39号)文件精神,促进平罗县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地处县城中心地段,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能有效调控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的公益性市场,该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占地面积7180.6㎡,建筑面积4160㎡,概算投资1800万元。主体工程四层,土建部分现已全部完工,即将进入布展阶段,一、二层后期装饰布展费用中标价126.8万元。
二、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实行价格优惠与加强价格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产供销一体、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保障供应为核心,推进平价农贸市场稳步运行,维护全县农副产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尤其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异常波动时,由政府引导,平价农贸市场发挥稳价惠民的作用。
三、目标任务
(一)主要任务。以政府主导的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为交易平台,建设产供销为一体的现代化平价农贸市场。一是平价农贸市场总资产属国有资产,将所属国有资产划拨城关镇政府,由城关镇政府负责运行监管,待消防等工程全部验收后,城关镇通过指定或组建市场管理中心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安全责任必须到位,电梯使用要有明显安全标识。平价市场主要依托种植、养殖大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实现自产直销;二是严格按照《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合理布局和确定经营者,将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纳入平价农贸市场,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拆迁商户入驻,建设完善的平价农贸市场运营体系。
(二)预期调控目标。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意见》(宁价综发〔2012〕16号)精神,平价农贸市场销售的蔬菜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15%;粮、油、肉、禽、蛋等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5%。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平价农贸市场运行重在引导和帮扶,必须做到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政策扶持要合理适度,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平价农贸市场按照准入条件吸纳种植、养殖大户和信用好的拆迁商户入驻,经营运作坚持企业化、市场化方式,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自负盈亏,风险自担,政府的帮扶政策和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仅作为推进平价农贸市场建设必要的补充手段。
(三)坚持产销对接原则。加强与生产、种植、养殖基地与批发市场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实现平价销售,让利于民。
(四)坚持惠民利企原则。通过农贸市场实行平价政策,促使经营者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流通企业在农副产品平价农贸市场运营中做大做强。
(五)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平价农贸市场经营商户不搞终身制,建立能进能出的考核机制,促进平价农贸市场良性发展。
五、运营要求
(一)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拆迁商户、经营大户,成为经营主体,划定摊位进驻平价农贸市场,从事农副产品经销活动。具体入驻商户由城关镇、发改科技局审核确定。
(二)经营范围。平价农副产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粮油类: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该类品种不少于10种;二是肉蛋禽类:包括牛羊肉,猪肉、鸡肉、鸡蛋,该类品种不少于5种;三是蔬菜类:包括西红柿、茄子、辣椒、土豆、葱、豆角、黄瓜、萝卜(白萝卜、青萝卜、胡萝卜)、蒜苔、姜、平菇、菜花、油菜(上海青菜)、生菜、韭菜、芹菜、大白菜、莲花菜、冬瓜、茭瓜、大蒜等,此类品种不少于30种。该市场平价农副产品目录,根据我县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以及城乡居民消费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并报价格部门备案。
(三)价格水平。平价农贸市场所销售的蔬菜价格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的15%;粮、油、肉、禽、蛋等价格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的5%,具体价格水平按平价商店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施建设。一是拟将一、二层设置为农副产品经营区,装饰布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统一使用新颖的立式多层次铝塑板货架,规划摊位96个,其中平价农副产品摊位占60%,主要经营米、面、油、肉、蛋、蔬菜等平价农副产品,统一配置电子计量结算设备,设立价格数据等后台传输服务系统;非平价经营摊位占40%,主要经营干鲜、水果、调味品等。一、二层非平价经营摊位以及三、四层对外出租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摊位只收取水、电、暖等合理分摊的费用,免除摊位费(租金)。二是组建物流配送中心,由市场管理中心自行调剂,借助城关镇现有的冷链冷冻保鲜库和配送车,做好蔬菜等品种的物流配送。
六、政策扶持
(一)税收优惠。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相应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一律免征增值税。
(二)水电优惠。平价农贸市场经营区内用电、用气、用热、用水按照相关规定及审核程序进行审核,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其中用电价格一律按照现行用电价格下浮20%标准执行,电梯检测费由市场监管局协调减半收费,用气、用热、用水价格实行与居民用气、用热、用水同价。水费、电费、暖气费由所有经营商户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标准由发改科技局、财政局按年度进行核定。
(三)资金补贴。政府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在平价农贸市场执行政府临时价格调控任务期间,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平价市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经费原则以一、二层非平价经营摊位租金和三、四层出租收入作为该市场运行管理经费。
七、规范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市场管理中心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平价农贸市场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农贸市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二)约定权利义务。市场管理中心要以合同等形式,明确进入平价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包括“创建平罗好粮油”工程,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常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三)规范经营行为。平价农贸市场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标识,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平价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法处罚。
(四)健全考核机制。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平价农贸市场经营考核机制,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定期对平价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其经营者资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城关镇牵头,发改科技局、财政、农牧、住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平价农贸市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关镇),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统筹做好平价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工作。
(二)成立平价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模式以城关镇经营管理为主、县发改科技局监管为辅,工作人员由城关镇抽调责任心强、具有管理市场经验的人员组成,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补充,由县人社局按二年期延续安排6人,负责保洁保安工作。县发改科技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日常监管。
(三)制定《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由城关镇组建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检测、统一价格,按照《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合理选取经营者,合理划分布局摊位,对平价农贸市场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
(四)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积极为企业提供法规宣传、专业指导、提醒告诫等多项服务,引导企业价格自律。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妥善解决群众反映价格方面的焦点、热点问题。
附件:1.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2.平罗县平价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附件1
平价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推进平价农贸市场稳步运行,维护消费者和市场经营户利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价农贸市场的监管机构、经营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农贸市场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农贸市场摊位设置要坚持整体化一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立自产自销区或摊位。合理布局,方便经营和购买,防止交叉污染。
三、农贸市场应设置电子大屏幕和多媒体显示屏,并设置服务台、导购图、公平秤、宣传告示栏等服务设施。便民利民,公正公开,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平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必须按照市场准入机制,合理、合法、诚信经营。市场服务中心必须与进场经营户签订摊位出让合同。续签合同时对表现突出的经营户在调整摊位时给予优先,对发生严重违约、违章、违规行为不适合继续出让摊位的经营者,特别是被消费者举报,且不及时纠正、整改不彻底的,解除摊位出让合同,取消其在本市场的经营资格,按相关规定采取退出机制,限期退出市场。
五、平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公开透明按周期依次推进轮换调整机制和操作办法,并广泛听取经营户的意见,轮换摊位。
六、平价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随意调整经营摊位大小位置,经营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再决定。
七、平价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准招租招商或调整经营户摊位具体位置;不得转让、出借摊位或以共同经营等形式,变相转租出借摊位,严禁哄炒摊位,私自出让的坚决予以取消经营资格。
八、平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必须做好明码标价管理,通过电子屏幕、价目表、标价签等形式,在市场(经营摊位)醒目位置做好商品的明码标价工作。
九、平价农贸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合理制定商品价格。做到守法经营、明码标价,不制假售假,不以次充好,不借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搭车收费,不串通涨价,不搞短斤缺两、降低标准等变相涨价,杜绝价格欺诈。
十、平价农贸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要向质量技术监管部门申报备案,建立信息台帐,按期做好强制检定,保证在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封缄、标识完整。
附件2
平价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平罗县平价市场农产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平价市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条件
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经营者与登记内容相符。
2.具备蔬菜生产基地和牛羊等养殖场的直销商户优先准入。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总体布局和农产品目录管理要求。
4.经查实无消费者投诉案例记录。
二、农产品准入条件
1.对重点食品(蔬菜、新鲜牛羊肉、禽类)推行检验检疫索证备案手续,一户一档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监部门验证并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三、农产品进销准入管理
1.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2.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错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3.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或大户,责令追缴所缺的证件。
4.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5.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标准、规格,要向消费者介绍清楚,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6.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①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和过期商品;
②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③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④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7.销售时消费者应索要购物凭证,并保存完好,以便投诉。
8.商品的销售数量,有关部门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