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平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罗县燃气应急抢险预案》《平罗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急反应能力,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的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自然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避让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措施果断;部门配合、分工协作;整合资源、军民结合。
2 组织体系
2.1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下设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发生大型或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或者突发地质灾害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国土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国土局、发改科技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国网平罗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平罗分公司、中国移动平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平罗县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县国土局: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并对险情的发生趋势进行预测,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安排救灾仓储建设等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的安全,寻找死亡和失踪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会同县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监督各项救灾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县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测与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灾损房屋抢修排险。
县交通局:负责因灾毁坏道路等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县水务局:负责灾害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做好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对突发疫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实施紧急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药品质量全过程的监督。
县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管理、舆情监测和网上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情,积极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警报发布;会同县国土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协调市、县消防部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国网平罗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的供电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平罗分公司、中国移动平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平罗县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指挥通讯线路的畅通。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对工作。
2.2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6095185。
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总结评估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相关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县国土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主要职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险(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县国土局、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不断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制。县国土局要坚持以汛期值班、巡查和预警提示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发现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国土局和县气象局等单位要密切合作,以手机短信群发系统为主要手段,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将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发送给各防灾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确保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运转。
3.2 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的分级标准可分为地质灾害险(灾)情分级和气象风险预警二种级别。
3.2.1 地质灾害险(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Ⅲ级(中型)和Ⅳ级(小型):
Ⅰ级(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Ⅱ级(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由强到弱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只发布Ⅲ级及以上等级,Ⅰ级、Ⅱ级、Ⅲ级分别对应地质灾害红色、橙色、黄色预警。
Ⅰ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风险很高。
Ⅱ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风险高。
Ⅲ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风险较高。
Ⅳ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有一定风险。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专家会商,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风险等级意见,对可能引发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有关部门联合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警信息,县相关单位或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县应急委随即上报区、市应急委,由自治区发布预警信息,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4 预警行动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及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县委、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初步核实险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县政府,必要时报告区、市国土厅,并通知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指导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预警等级为Ⅰ级时,县国土局、事发地乡(镇)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及时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报告县委、政府。
当预警等级为Ⅱ级时,县国土局、事发地乡(镇)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加强防范。
当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国土局、事发地乡(镇)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县政府(应急办)及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县委、政府;县应急办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向区、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县委、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中型或可能演化为中型以上地质灾害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
地质灾害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乡(镇)为基础,续报完整。速报内容: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诱发因素和成灾原因、发展趋势等,同时报告已经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县国土局要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政府办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地质灾害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并向县委、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在首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要及时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先期处置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及先期赶赴的有关部门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抢救伤员和受困人员,及时开展险(灾)情调查,控制现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封锁危险区和实施交通管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和采取紧急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采取强制措施,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次生灾害造成的二次伤害;及时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应急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启动预案。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进行灾情评估和提出防灾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组织调查,收集、整理地质灾害信息,向县委、政府和区、市国土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和应急调查报告;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公安局等单位迅速投入紧急抢救和抢险工作,对失踪和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搜救,并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卫生计生局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交通局、水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尽快抢修恢复道路、水利、供电等设施;民政局、事发地乡(镇)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4.5 现场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协调请求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市支队进行支援。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中型突发地质灾害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县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地质灾害发生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寻求邻近市、县(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我县提供援助。
4.8 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工作基本结束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县国土局负责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5.2 经费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5.3 物资保障
县交通、卫生计生、住建、水务、民政等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抢险救灾、工程抢修、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装备物资。
5.4 通信保障
县国土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重点实现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5.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由自治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报组成调查组评估调查。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工作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乡(镇)提交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县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6.3 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灾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负责,必要时县政府予以援助,或请求区、市政府援助。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县国土局负责协调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发放手册及科普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防治地质灾害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防灾救灾意识。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县国土局负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结合实际,突出指挥通信、协调联动和明确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抢险队伍、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等重点,并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每年演练活动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制定,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各乡镇及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备案。县国土局要根据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区市预案修订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平罗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1月11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3〕158号)自即日起废止。
平罗县燃气应急抢险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燃气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一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科学的程序、最大的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平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天然气城市·输配、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业生产经营部门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相应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以防为主。高度重视燃气生产、经营的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社会力量,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对燃气公共安全研究的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2 组织体系
2.1 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下设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燃气事故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燃气突发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故,或者事故出现复杂情况出现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集团)董事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发改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局、住建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文广局、网信办、星瀚集团、消防大队、气象局、国网平罗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提出燃气应急抢险宣传报道方案,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报道,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制定天然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天然气长输管道抢险器材、设备和物资的调配;指导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救援时工作开展。
县工信局:负责参与或组织、协调、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负责制定工矿企业燃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资源调配,实施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燃气应急抢险事故调查处理;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事故后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置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制定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等应急预案;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燃气泄漏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调查燃气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县交通局:负责制定人员和物资运输抢险预案,组织运输力量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督促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县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依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目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检测、鉴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
县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燃气应急抢险工作的报道,及时报道事故救援情况;负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发布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危害的公告。
星瀚集团:负责制定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负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单位燃气用户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负责制定燃气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和搜救人员,控制燃气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事发地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专项气象服务;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防雷设施的检测和认定,提出燃气事故可能原因。
国网平罗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本系统和供电客户的供电设施、设备和供电情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负责应对事故现场恢复供电的应急抢修抢险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供电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做好供电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排查发现并通报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停止供电,防止发生事故。
2.1.2 各专业工作组
县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燃气突发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危险源控制组
组长单位:县安监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支队、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星瀚集团、事发单位和专家技术组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燃气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设备、设施、工具等。
(2)伤员抢救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成员单位:县相关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到指定医院进一步治疗。
(3)灭火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消防大队
成员单位:各燃气从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4)安全疏散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安全警戒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人员疏散区域内的治安巡逻。
(6)环境监测组
组长单位:县环保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相关检测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可能危及下游地区环境污染的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7)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交通局、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8)新闻报道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文广局、住建局、网信办
主要职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2.2 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燃气突发事故。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燃气应急抢险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有关单位、各企业应急抢险体系建设工作;编制、管理县燃气应急抢险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县燃气应急抢险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燃气应急抢险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组织指导全县燃气应急抢险培训和演练,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组织或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燃气事故调查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会商或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协商应对策略;收集、整理有关信息,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县委、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具体实施,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故现场;落实县委、政府领导指示和批示精神及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有关单位燃气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各有关单位按照燃气突发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 专家技术组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县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星瀚集团等单位成立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负责事故危害程度和危险涉及范围评估,提出划定事故的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影响区域建议,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防
县住建局、安监局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气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实施监控。
县住建局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抢险应急队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星瀚集团等燃气从业单位要依法进行危险源普查,利用危险源、燃气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和燃气基础数据库,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燃气安全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燃气数据库,逐步建立燃气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预案和交通、通讯、抢险工具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各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者和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负责建立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预案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服从安排协助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分级标准
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跨自治区、跨部门燃气事故灾难,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计划外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国务院或有关部委决定启动响应的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重大事故:发生跨地区燃气事故灾难,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计划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重大燃气事故。
较大事故:发生跨县区燃气事故灾难,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计划外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较大燃气事故。
一般事故:发生县区内的燃气事故灾难,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计划外2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一般燃气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的异常信息,可能影响或威胁燃气安全的其他信息。
预警信息来源有气象、地质等专业部门的预报;其他专业单位通过对监测数据资料的分析,得出可能引发燃气泄漏事故的险情信息,群众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对可能引发一般燃气事故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燃气事故监测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县委、政府。
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发展将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和燃气安全,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单位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燃气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应急委或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委、政府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县委、政府及其住建、安监、公安等部门报告信息,县住建局等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信息核实后要立即报告县委、政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相关单位报告信息。
一般燃气事故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县委、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敏感性突发事故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和人数、直接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故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首报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以上突发燃气事故,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故,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住建局、星瀚集团等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I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应急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指导县住建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并责成有关单位实施;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邻县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驻石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支援。
各成员单位及工作组按照预案进行搜救人员、转移安置人员、医疗救治、维护社会治安等紧急处置措施。
4.5 现场处置
县人民政府设立燃气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涉及跨县区、跨领域等重要情况时,及时请示县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
事发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抢险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环保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状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信息,同时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燃气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5.1 燃气泄漏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燃气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2 燃气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4.5.5 安全防护
根据燃气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的组织、范围、方式、路线、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5.6 事故检测与评估
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有毒物质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燃气安全事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燃气安全事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一般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燃气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事故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财产损失情况、处置进展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组织基层单位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应对燃气安全事故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善后处置工作完成,经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住建局、星瀚集团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应急专家的通信联络及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县人民政府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驻县通讯运营企业应保证通信线路畅通,必要时及时组织故障抢修,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5.2 装备保障
星瀚集团等燃气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配备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县住建局要指导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相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装备管理,合理布局全县现有装备资源。
5.3 队伍保障
县应急救援队伍以星瀚集团等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
5.4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事发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及污染物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单位保险理赔工作。
6.3 调查报告
较大燃气安全事故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燃气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组织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办,并抄送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县住建局、有关单位及星瀚集团等燃气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宣传生产、储运或使用的燃气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燃气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县住建局负责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星瀚集团等企业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备案。县住建局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在燃气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对在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并成绩显著;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1月11日印发的《平罗县燃气应急抢险预案》(平政办发〔2013〕158号)自即日起废止。
平罗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群体性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策划的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第一。把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安全放在首位,把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3)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量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早解决。
(4)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事发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6)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对境内外的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2 组织体系
2.1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下设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副部长、公安局副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事发地乡(镇)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发改科技局、教体局、民宗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经合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局、安监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信访局、网信办、人行平罗县支行、中国电信平罗分公司、中国移动平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平罗县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1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参与处置因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调整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教体局:负责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因体育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和劝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县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人社局:负责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国土局:负责参与处置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环保局:负责参与处置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住建局:负责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及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交通局:负责参与处置因公路交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水务局:负责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汛抗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农牧局:负责参与处置因耕地、草原、渔场、牧场使用权属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商务经合局:负责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文广局:负责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县安监局:负责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林业局:负责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检验检疫问题、特种设备问题及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人行平罗县支行:负责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银行系统以及涉及银行工作的群体性事件。
县总工会:负责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
县信访局:负责参与处置有关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中国电信平罗分公司、中国移动平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平罗县分公司:负责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等问题引发的群众性事件,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开展有关处置工作。
2.1.2 各专业工作组
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下设以下各专业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事发地乡(镇)
成员单位: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县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及以现场为中心的稳控工作。
(2)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副组长单位:事发地乡(镇)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
主要职责:负责群体性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救助,并指导转运。
(3)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县文广局、网信办、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负责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副组长单位: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县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涉事县主体责任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后的赔偿、调查等其他善后工作。
2.2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6093514。
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开展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和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群体性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群体性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群体性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研判群体性事件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乡(镇)和有关部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照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家组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县公安局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县相关单位专家组成,负责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要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倾向监测监控,制定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研判和风险评估,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早解决,并及时报告县委、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各类群体性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3.2.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规模很大,对抗性特征突出,对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党委、政府和要害部位,打、砸、抢、烧县(区)以上国家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有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8人以上受伤或2人以上死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
(3)发生50人以上涉外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外交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发生100人以上,或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8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发生人数100人以上,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有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6)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可能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其他事件。
3.2.2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规模较大,对全县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位,事态可能扩大的;
(2)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实施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3)发生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自治区、进京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8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发生15人以上、50人以下涉外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外交纠纷或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6)发生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可能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其他事件。
3.2.3 较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复杂、规模较大,已经对全县一定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的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已引发跨县(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4 一般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简单、规模不大,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的事件。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的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县委、政府,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应急委或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委、政府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要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研判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报告县委、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对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群体性事件,事发地乡(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迅速向县委、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县应急办及时向区、市应急办报告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发生单位概况,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一般事件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县委、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乡(镇)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办公室负责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县委、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在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事发地乡(镇)和县相关单位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现场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4.3 响应启动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启动I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应急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群体性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乡(镇)和县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群体性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群体性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4 响应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一般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乡(镇)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其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较多、处置力量严重不足时,请求县委、政府增援力量予以支援,组织相关力量组成梯队参与处置。需要调动武警兵力的,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警力调动审批程序的通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上报审批。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应对措施: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我防护;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县(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通报;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按照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处置命令,立即开展现场封控,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处置行动,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指定位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适时开展工作。新闻宣传组迅速组织所需劝返力量到达现场开展政策宣传,并努力做好劝返工作;及时做好新闻媒体记者的接待和管理工作。建立劝返组,按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到达现场做好劝返工作,并积极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疏理、研判、上报工作,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加强疏导,全力防控,确保群体性事件不扩散。当现场可能出现驾车冲撞,持枪、持爆、持械威胁或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情形时,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组建携带杀伤性武器的“突击小组”,于现场附近隐蔽待命。
4.5 现场处置
县人民政府设立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宣传、劝返、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处置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群体性事件一般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群体性事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一般群体性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县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及其次生、衍生损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群体性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事发地乡(镇)或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县人民政府根据群体性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应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基本结束、次生后果基本消除,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加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对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处置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应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5.4 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处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电信运营企业要保障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对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5.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计生局要按照预案职责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7 其他保障
县交通局、星瀚集团、国网平罗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要及时全力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应尽的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及县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由自治区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一般群体性事件由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群体性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提交的处置群体性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区、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县公安局、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防范群体性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备案。
县公安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1月11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罗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3〕158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