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杜绝森林草原火灾,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划范围及防火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划范围
根据全县划定界限、森林草原分布和防火工作实际,将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分如下:
(一)高风险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毛乌素沙漠治沙造林区和天然草原、黄河护岸林区、天河湾黄河湿地公园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一般火险森林防火区:除上述高风险森林草原防火区外的位于辖区内的有林地及灌木林地。
二、森林草原重点防火期
全县境内,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重点防火期,其中,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因特殊天气情况,出现其他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时,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向社会公布,适时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火源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草原及边缘进行一切野外用火;在林区、森林草原风景区严禁游玩、野外烤火做饭和烘烤食品。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依法办理用火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组织大型群众活动的,必须制定防火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三)加强巡查值班。在防火期内,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森林派出所、草原派出所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查,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行为严厉处罚,做到见烟就问、见火就查,严管野外用火。各乡镇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双带班制度。
(四)强化信息报送。县气象部门要及时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防火信息,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县防火办要根据自治区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信号。预警信号发布后,各乡镇、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行政村要按照《平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五)加大处罚力度。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草原防火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罚相关责任人;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森林火警电话:119、0952-6095185、0952-6095451
县草原火警电话:119、0952-8013253
附件:1.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分布图
2.平罗县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扑火力量分布图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