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租房、保租房,解决好辖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房的新市民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28号)、《石嘴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准入标准
(一)本县城乡中低收入人群(以下条件同时具备)
1.具有本县户籍。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3.申请人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其父母或子女名下在本县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
(二)进城务工人群(以下条件同时具备)
1.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固定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2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家庭。
(三)新市民、新青年、大中专毕业生等其他人群(以下条件同时具备)
1.因创业就业、随迁教育、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进城的常住人口。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公租房、保租房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3.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5.申请人为平罗县高质量引进的人才。
6.三孩及以上家庭。
7.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和遗体器官捐献者直系亲属。
8.其他可以优先的情形。
二、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公租房、保租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平罗县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新市民、青年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租房的,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公租房、保租房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租房、保租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属低保家庭的,应提供低保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住房证明材料。
4.新市民、青年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须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
乡镇、用工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关系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家庭成员关系等。公示期满后,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填写《平罗县公租房、保租房申请审批表》。初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部门。
(三)复审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自接到乡镇、用工单位转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一)租金收取标准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租金标准为每月2元/平方米,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租金减半,为每月1元/平方米,低保户原则上分配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公租房或保租房。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但低于或等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租金标准为每月4元/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租金标准为每月4.5元/平方米。
(二)楼层系数
公租房、保租房租金按照楼层实施差别化收取。步梯各楼层租金系数为:一楼1.2,二楼1.2,三楼1.2,四楼1.0,五楼0.8,六楼0.6;电梯房楼层系数统一为1.2。
(三)计算方式
实缴租金=保障面积×租金标准×楼层系数。
四、轮候与配租
(一)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保租房,轮候期满两年未参加配租的,重新提交近期无房证明。
(二)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首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租赁到期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三)轮候对象配租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同时取消其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五)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合同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届时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五、监督管理与退出
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列入失信负面清单,2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保租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所承租住房,拒不恢复现状的。
(五)在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七)连续6个月拖欠租金或一年内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八)承租人不遵守《平罗县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拒不配合智能门锁安装或智能化管理要求的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进行人员清退并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九)承租人亡故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或子女在租期结束后应退还承租房屋而拒不退租的。
六、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平罗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平罗县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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