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县影响稳定、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紧急治安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
(四)组织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出境、入境和境外人员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组织全县警卫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警卫工作以及大型会议等重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八)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街道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负责全县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县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民警队伍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公安教育、宣传工作,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十三)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县公安队伍中违纪案件。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