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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9-001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27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19〕81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9〕81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责权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三)审核范围。一是公文的制发主体要纳入审核范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严禁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全县各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县司法局统一汇总,于2019年6月30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并由县司法局统一备案。二是公文的管理事项要纳入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全县各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7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209号)的要求,准确判断、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三是公文的种类要纳入审核范围。除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5个文种的公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种的公文全部纳入审核范围。

(四)审核主体。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县司法局审核,若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应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其他机构审核;起草部门的专门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审核职责先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全县各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本单位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全县各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名单由县司法局统一汇总,于2019年6月30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并由县司法局统一备案。

(五)审核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涉及特定群众、行业利益的,专门征求有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经县政府领导批示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向合法性审核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日,审核时限从审核机构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审核职责。县司法局、各部门、各单位审核机构要按照审核职责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起草单位可以会同审核机构进行论证或风险评估、信访评估,也可以采取征求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或实地调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办)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根据发布权限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刊载。各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起草说明、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七)审核责任。充分发挥制定机关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要严格执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等程序,修改成熟后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批转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制定机关没有采纳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当详细记载。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国家、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精神及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报县司法局;要积极为审核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核提供便利和工作条件,切实保障合法性审核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乡镇、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审核机构从事合法性审核的工作人员数量,并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培训纳入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和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加强督促指导。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乡镇、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附件:1.平罗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审查表

2.平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表规范性文件

http://www.pingluo.gov.cn/xxgk/zfxxgkml/zcjd/201909/t20190927_1760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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