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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2-0044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7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2〕106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106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防火一体化意识,建立健全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履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使命,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给予下一级人民政府必要的支持。

2.立足防范,快速反应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严密防范,充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原则

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科学指挥,重兵扑救,积极配合,安全高效。

4.分工协作,军地联动原则

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阻断火线、消灭火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的专门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附组织机构图)

3.1.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 挥 长:白玉昌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雍珍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学磊  县公安局政委

吕占林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万晓山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志强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周  军  县人武部副部长

姜晓东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冯  猛  武警平罗中队中队长

王艳华  县气象局局长

3.1.2 成员构成

成员: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局、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德渊集团、德泓集团、德润集团,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石油平罗分公司、中石化平罗分公司,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负责同志。

3.1.3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及自治区政府、石嘴山市委及市政府、平罗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决策部署。

(2)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市、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指导县级自然资源局及成员单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化解、隐患排查治理和巡查防守日常防治;组织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森林草原防火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县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灾后调查评估等工作。

(4)负责组织、指挥县域内跨乡镇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救援处置;负责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负责做好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平罗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火专门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3.2 工作机构职责

平罗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平罗县森林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及自治区政府、石嘴山市委及市政府、平罗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平罗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安排。

(2)协调、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参与县域森林草原防火政策的起草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3)组织召开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等;负责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4)加强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国家、自治区党委及政府、石嘴山市委及市政府、平罗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5)森林草原火灾防治重点时段,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害形势,提出应急对策建议。

(6)定期对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指导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8)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9)制定县森林草原防火专门指挥机构工作制度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0)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宣传、新闻发布、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火灾发生地和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网信办:负责密切监督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发现敏感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严控非官方灾害预警信息的网络传播,防止误导和炒作;依法整治网络谣言和清理网上非法信息,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综合协调。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安排全县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

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生安全教育范畴,推动森林草原防火知识进校园。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火专门指挥机构征调火灾扑救应急物资,指导火场周边工业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火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人武部:负责协调做好军事禁区及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与地方政府建立防扑火联动机制;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平罗县民兵、预备役人员、退役军人参与森林草原扑火救灾工作;牵头组织指导驻地部队抓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相关事宜。

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防范工作。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协助自然资源局开展工作。

应急管理局:履行平罗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成员单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协调保障,组织落实国家救灾、医药物资等储备和紧急调用;指导督促油气长输送管道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保证森林草原安全。

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承担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实施;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专家、物资装备保障;在重点林区建立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做到科学预防;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宣传教育、预警监测、日常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初期火灾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开展森林草原应急救援演练。县林场、黄河湿地林场、陶乐治沙林场、草原站负责林场范围内森林草原防火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大管护、巡护工作力度,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火灾预防、扑救演练工作,购置、维修防火器材;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调查和处置工作;成立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实施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培训。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

民政局:负责公墓管理,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区周边陵园、公墓、坟场和殡仪馆等场所的火源管理工作;指导火灾发生地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负责县本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及时足额拨付火灾扑救处置资金。

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防灭火医疗救治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火灾医疗救援点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演练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基础信息采集及规划建设工作;对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水务局: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园林、林木、草地的火灾防治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扑救火灾消防水源的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林木、草地的火灾防治工作,承担防火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隐患排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物资装备保障,为火灾扑救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做好林(草)火卫星监测、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测预报预警发布工作;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野外农事用火;协同做好农村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文化旅游广电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和指导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旅游景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做好设施、设备配备,做好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进入旅游景区范围的导游和游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管理。

融媒体中心:负责按照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利用广播、电视等新媒体媒介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公开权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发出官网权威声音,保障正确舆论方向;主动做好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扑救知识。

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政策法规和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县域内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管局:负责和承担相关部门委托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火灾发生后,协助前线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林草生态项目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次生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生态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专家、物资装备保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日常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准备;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救援力量积极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处置,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开展灭火,及时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报送扑火救援动态信息。

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协助森林草原火灾害抢险救援。

国网平罗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解决用电需求,保障火灾发生地的用电需求,确保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能够有充足的电力保障,对受灾区域进行电力抢修工作。

中国电信平罗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平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平罗县分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公共设施在火灾期间紧急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根据火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承担本系统专业队伍、专家、物资装备保障。

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园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相关知识,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园区内防火设备以及相关物资的检查、维修、采购更新工作,确保出现森林草原火情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调用相关物资设备开展救援工作。

国有前进农场:负责制定辖区内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方案;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火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经常性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督查,加大防火宣传工作力度;对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德渊集团、德泓集团、德润集团:负责管辖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火灾救援工作;成立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方案;在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做好经营场所及周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做好周边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巡查巡护、物资储备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本乡镇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成立一支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在县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体制机制建设、监测预报预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扑火救援、队伍物资储备、调用及火灾发生后处置工作;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

3.4 专项工作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工作组及任务分工如下:

3.4.1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教育体育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报道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处置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火灾态势及扑救处置进行情况,及时收集分析舆情并进行引导;负责组织、指导社区、村镇、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4.2 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机构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属单位全力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林单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完成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3 扑火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公安局、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园区管委会、国有前进农场、县林场、黄河湿地保护林场、陶乐治沙林场、草原站、卫生健康局、国有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统一指挥扑火队伍,开展现场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排除次生灾害隐患;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

3.4.4 技术组

由县气象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扑火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情况、天气预报、高火险报警、人工降雨等技术服务,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森林草原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4.5 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和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3.4.6 通信保障组

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国网平罗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平罗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平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平罗县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3.4.7 后勤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红十字会、事发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调运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协调解决扑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水资源供应;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3.4.8 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健康局牵头,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事发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保障,视情况协调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3.4.9 社会治安管控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人武部、事发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发生地及周边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疏导,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3.4.10 火灾案件侦破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案件查处。

3.5 火场前线指挥部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各工作组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火灾,视情况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同志担任;较大火灾,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同志担任;重大及以上火灾,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草工作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同志担任。

各乡镇要加强跨行政区域火灾扑救应对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互协作工作机制。跨县(区)、乡镇的一般火灾和较大火灾,现场扑救指挥权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跨市区重大及以上火灾,现场扑救应对工作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

3.6 专家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成员单位建议成立县级专家组,承担决策技术咨询,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提出扑救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扑救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论证。

4 预防预测预警

4.1 预防准备

4.1.1 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方案。预案要把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响应联动、指挥调度、巡查巡护、应急处理、应急物资队伍准备、人员避险转移、扑救安置和信息报送等措施落细落实。

4.1.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指挥机构,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预警预报。

4.1.3 队伍准备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人武部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草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县、乡(镇)要不断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联系。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处置能力。

4.1.4 物资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重点林区、草原储备必要的扑灭火物资和装备,做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急需时调用。要逐片完善重点林区、草原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池、防火隔离带、林火监测系统等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灭火设施的检查,按要求对存在损坏确实的防灭火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补充。

4.1.5 通讯准备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充分利用通信公网,建设通信网络系统和指挥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气象、自然资源、公安、交通、应急、消防等成员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果,建立协同联动、全域覆盖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保证各类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火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1.6 隐患排查

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专群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国有林场、贺兰山(平罗段)、黄河东岸、工业园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火灾风险区域的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消除。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等级进行评估、整改和处置。及时消除和控制风险,不能及时处置的,要落实好责任人和针对性应急措施。要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责任、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安全检查,查找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4.2 监测预报和分级

4.2.1 火险火情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卫星监测、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预警发布工作,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草原林火监测预警,提出森林草原防火重点监测区域年度监测工作意见。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园林、林木、草地的林火进行监测。县民政局对公墓、坟场等重点部位的林火进行监测。各部门依据职责合理布设监测站点,提高技防、人防监测手段,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及时做出评估和预判,及时发布专业监测预报信息。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建立联合会商研判机制,根据监测预报情况,组织县气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民政局、水务局、消防救援大队、专家等对火灾风险、发展态势滚动开展联合会商。通报火情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共同研判火灾风险。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灭火工作重点,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受害面积、伤亡人数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为:

1.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距县(区)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邻县(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郁闭度0.2以下、覆盖度30%以下、苗木成活率85%以下等其他林草地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较大森林火灾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郁闭度0.2以上、覆盖度30%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的林地内已经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IV 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5)县(区)域交界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重大森林火灾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内已经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县(区)域交界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贺兰山(平罗段)已经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平罗县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县(区)林草地内已经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6)发生在省域交界地区且2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3 预警信息

4.3.1 信息类别

气象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当有异常天气出现时,加强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火险预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县自然资源局利用瞭望台、人员巡护、信息化林火监测系统等手段实时监测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的林火和防火情况,并及时做好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预报预警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林木、草地的防火工作,并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预报预警工作。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预报预警工作。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公墓、坟场、殡仪馆等区域及周边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并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情和防火预报预警工作。

4.3.2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灾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预警发布体系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以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县自然资源局森林草原防火网络为主。成员单位在必要区域建立完善的森林草原火灾预报预警设备、设施,建立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广电、民政、农业农村、水务、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国有前进农场、3个国有集团公司等部门信息共享和火灾预防预警联动机制,形成县、乡(镇)、村上下一体、多部门协同、全方位。

发布单位及权限: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发布。

发布对象:县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对成员单位、乡(镇)村负责人进行预警发布;成员单位负责对分管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预警传导;网信办、传媒中心、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对社会公众进行预警传播。各有关单位要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对学校、医院、 A 级旅游景区、在建工地、地下建筑场所、移民安置点、火灾危险区等特殊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进行针对性预警。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信、应急广播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委办、政府办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事实,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气象局加密天气趋势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发布火险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广电、民政、农业农村、水务、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国有前进农场、国有集团公司、各乡镇等部门要组织加强巡查巡护、瞭望监测、信息化林火监测,实时开展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布预警,及时开展处置。各级各类专(兼)职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电、民政、农业农村、水务、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国有前进农场、国有集团公司、各乡镇等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时,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况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公安、气象、文化旅游广电、民政、农业农村、水务主管部门开展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发送预警预报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村(社区)进行预警传导;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分管行业、分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预警传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组织基层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火灾损失。及时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和转移撤离工作。

4.4 信息报告

(1)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平罗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过 1 小时,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过 30 分钟。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 号)要求,事件发生后,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单位在向平罗县应急管理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按规定上报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负责人;平罗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单位领导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5 应急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前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有重要保护目标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5.1 分级响应

按照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相应等级落实好相应的响应措施。

5.1.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事件时,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相应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应急管理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平罗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1.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时,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Ⅲ级响应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平罗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宣布启动 Ⅲ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平罗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时,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紧急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县政府总值班室向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灭火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石嘴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时,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紧急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逐级向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灭火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自治区森林草原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机制,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2 响应措施

5.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要先组织会商研判,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根据会商研判结果科学组织扑救。同时,依法组织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林草区职工等扑火救援力量,调配相应消防装备,按照任务分工开展扑救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县人武部和专业救援队伍等参与扑救。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指挥现场扑救队伍科学有序扑救,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扑救队伍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扑火救援工作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及时采取有效防灭火措施,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开放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组织收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各类救灾物资,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2.3 救治伤员

由卫生健康局牵头,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配合。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光纤电缆、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2.5 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人武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配合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通过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

府名义发布;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以平罗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以平罗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2.7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8 响应终止

(1)应对特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工作基本

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后果基本

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

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火灾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应对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

由平罗县人民政府或平罗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各类成员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对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6.2 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各类成员单位应储备满足火灾扑救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建立县级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草原防扑火工作需要。当储备的扑火机具、扑火装备和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给予补充,同时,联系有资质的企业紧急调运所需扑火机具、扑火装备和物资,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集。

6.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运输费用、人工费用、医疗费用、临时征集的物资费用、火灾评估、其他费用等县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

6.4 通信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通讯录,定期更新,与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森林草原火灾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证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确保扑救物资和队伍能够及时、安全送达。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火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及时启用应急避难、疏散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避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场所建设,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6.8 供电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平罗县供电公司等负责火灾扑救、抽蓄消防水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火灾扑救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

6.9 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火灾扑救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调度畅通。要加强先进扑火技术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火灾扑救工作中的运用,强化扑火技术支撑。县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加强专业技术支撑保障,提供做好预报预警等服务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7.2 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整改问责

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的,县纪委监察局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7.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工作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5 工作总结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对扑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应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制定,经平罗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森林草原应急预案后,报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门指挥机构和平罗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3)平罗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预案实施后,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平罗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1.平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

2.平罗县处置一般火灾工作流程图

3.平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联系名单

4.平罗县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图

5.平罗县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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