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办理流程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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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籍管理事项户口办理的管理职责、户口申报、分户立户、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注销及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以及各派出所对辖区内平罗县户籍居民户口办理。

2管理职责

2.1派出所所长为户口办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户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安排、资源调配、指挥、协调、户籍信息查询等工作。

2.2户籍警员为户籍具体工作的责任人,为户口办理过程负责,有以下职责:

a. 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要求办理各类户口;

b. 办理户口申报、注销、迁移、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换、补领手续;

c. 受理上报各类户口迁移申请和材料;

d. 接待群众咨询;

e. 保管和使用户口专用章、户口簿、户口迁移证;

f.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j. 根据社区民警入户调查核查结果,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事项;

h. 户籍档案管理;

i. 人口统计工作。

3户口申报

3.1办理所需要材料

3.1.1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a.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b.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c.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3.1.2 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a.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b. 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1.3 现役军人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a.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需提供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一方父或母的地方户口簿;

b.父母为双军人在驻地落户需提供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军官证及单位开具的证明;

c.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需提供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军官证、关系证明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

3.1.4 华侨人员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a.凭国内的出生证明;

b.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c.国内亲属的户口簿及相关亲属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3.1.5 国外出生子女户口登记:

a.凭子女的出生证明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提交翻译件;

b.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

c.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提交翻译件);

d. 父或母一方的户口簿。  

3.1.6 父母离异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a.出生医学证明;;

b.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3.1.7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户口恢复登记:

a.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b.恢复户口申请表。

3.1.8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a.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b.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释放(含假释)证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情况证明、稳定住所及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报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

c.恢复户口申请表。

3.1.9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

a.定居通知书和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

b.恢复户口申请表。  

3.1.10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a.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

b.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非婚生育说明(为无户人员申请落户的监护人所在居(村)委会的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可到父母一方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1.11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户口登记恢复:

a.本人申请书;

b.原始户籍档案信息;

c.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d.恢复户口申请表。

3.1.12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

a.收养公证书;

b.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3.1.13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a.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b.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行DNA检测结果;

c.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1.14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3.1.15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申请书。

3.1.16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批准户口登记:获批准的入籍通知书及相关审批材料。

3.1.17收养子女户口落户:

a.公民个人收养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b.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2管理要求

3.2.1提供的户口办理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

3.2.2填写表格《常住人口补录审批表》、《历年出生补录入户审批表》。

3.2.3户口申报法定办结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其中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户口登记恢复、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申请加入中国国际获批准户口登记、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承诺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其他事项 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3.2.4费用为0元。

3.2.5户口申报办理工作流程见附录A。

3.2.6户口申报办理申请表见附录F。

4分户、立户

4.1办理所需要材料

4.1.1单位集体户立户登记:

a.本单位房屋产权证明;

b.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c.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d.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4.1.2农村地区分户登记:

a.村委会提供单独生活证明;

b.管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

4.2管理要求

4.2.1提供的户口办理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

4.2.2填写表格《分户审批表》。

4.2.3分户、立户法定办结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其中农村地区分户登记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单位集体户立户登记承诺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4.2.3费用为0元。

4.2.4分户、立户办理工作流程见附录B。

4.2.5分户、立户办理申请表见附录F。

5户口迁移

5.1办理所需要材料

5.1.1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a.购买商品住房的出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贷款手续;

b.租房的出具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书;

c.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1.2夫妻投靠落户:

a.本人提出申请;

b.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

c.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1.3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a.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b.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

c.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d.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e.填写申请表。

5.1.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a.本人提出申请;

c.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

d.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e.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f.填写申请表。

5.1.5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户口迁入:

a.本人持招聘、选调单位人事部门的申请落户的介绍信;

b.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1.6社会公开招聘考试、选调生户口迁入:

a.招聘、选调单位人事部门的申请落户的介绍信;

b.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准迁手续。

5.1.6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户口迁入:

a.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b.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备案手续;

c.交社保凭证。

5.1.7转业、退休军人家属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

a.持家属户口簿;

b.结婚证;

c.军人转业(退休)证;

d.军人身份证登记表;

e.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

5.1.8个体工商户户口迁入:

a.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b.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c.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1.9学生升学户口迁移:

a.持户口簿;

b.新生录取通知书;

c.居民身份证。

5.1.10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户口迁移:

a.市级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

b.迁移证;

c.居民身份证。

5.1.11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a.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b.居民身份证;

c.原籍落户方的户口簿。

5.1.12学生就业户口迁移:

a.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b.单位介绍信或聘用合同;

c.户口迁移证。

5.1.13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a.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b.军官证;

c.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d.结婚证。

5.1.14退伍、转业及离退休军人落户:

a.本人持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b.入伍前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c.军人身份证登记表、退伍证、转业证、离退休证。

5.2管理要求

5.2.1填写表格《户口迁移申请表》、《户口入户审批表》。

5.2.2提供的户口办理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

5.2.3户口迁移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5.2.4收费标准为0元(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5.2.5户口迁移办理工作流程见附录C。

5.2.6户口迁移办理申请表见附录F。

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6.1办理所需要材料

6.1.1公民性别变更更正:

a.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b.未成年人还应提供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c.国内三级医院出具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6.1.2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

a.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b.公安机关原始户籍登记或出生证、出生记录、接生人员证明等;

c.公安派出所出具、县级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出生日期差错证明;

d.有工作单位的,须征得单位同意并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申请表》,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e.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6.1.2户口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a.书面申请书;

b.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

c.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未满18周岁);

d.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未满18周岁);

e.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未满18周岁);

f.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j.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6.1.3公民添加曾用名:

a.书面申请书;

b.居民户口簿;

c.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6.1.4公民姓名变更(未满18周岁):

a.监护人带改名的未成人持户口簿、申请书;

b.在校生还应提供学生同意改名的意见书。

6.1.5公民姓名变更(已满18周岁):

a.本人持户籍簿、申请书;

b.有工作音单位的应就带本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书。

6.1.5户口登记服务处所变更更正:申请人凭相关服务处所单位的开具的证明或工作证。

6.1.6户口登记文化程度变更更正:本人凭办理变更相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6.1.7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a.在国内结婚或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b.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c.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d.在澳门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e.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6.1.8户口登记兵役状况变更更正:申请人持户口簿及相应的应征入伍的通知书或退伍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申请。

6.1.9户口登记籍贯更正:

a.居民户口簿;

b.本人申请书;

c.更改籍贯的相关凭证。

6.1.10户口登记其他非主项变更更正

   a.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6.2管理要求

6.2.1填写表格《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请表》。

6.2.2提供的户口办理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

6.2.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

6.2.4收费标准为0元(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6.2.5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办理工作流程见附录D。

6.2.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办理申请表见附录F。

7户口注销

7.1办理所需要材料

7.1.1开具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及书面申请。

7.1.2公民参军入伍户口注销登记: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7.1.3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a.由户主、亲属持社区、村(居)委会或医等开掘的死亡证明;

b.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7.1.4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a.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b.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7.1.5国(境)外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a.户主、亲属持在死亡地开具的死亡证明;

b.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7.1.6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7.1.7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取得香港澳门定居资格):凭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7.1.8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取得定居资格):凭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7.2管理要求

7.2.1提供的户口办理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

7.2.2户口注销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7.2.3收费标准为0元。

7.2.4户口注销办理工作流程见附录E1。

8户口证件管理

8.1办理所需要材料

8.1.1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a.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具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的就近派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车和入住旅馆。

8.1.2开具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证明:

a.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及书面申请。

8.1.3开具户内亲属关系证明:

a.申请人户口簿表及书面申请。

8.1.4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a.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及书面申请

8.1.5户口簿遗失补发:

a.户主的书面申请。

8.1.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户口迁移:

a.本人持注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过期准迁证、迁移证。

8.2管理要求

8.2.1提供的户口办理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

8.2.2户口证件管理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8.2.3收费标准为; 户口簿遗失补发户口簿工本费:5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户口迁移补打迁移证工本费:2.5元。

9居住证核发

9.1办理所需要材料

9.1.1居住证申领

a.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学生学籍等证明材料;

b.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c.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9.1.2居住证签注

a.申请人持本人居住证、居民身份证;

b.居住地住址、就业、学生学籍等证明材料。

9.1.3居住证补领

a.补办居住证本人持居民身份证;

b.居住地住址、就业、学生学籍等证明材料;

c.书面申请。

9.1.4居住登记信息注销

a.注销居住信息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b.租赁房屋合同;

c.已办理居住证还应携带居住证。

9.1.5出租房屋登记

a.房屋所有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b.房屋所有人身份证;

c.房屋租赁合同。

9.2管理要求

9.2.1提供的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

9.2.2居住证办理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发、居住证补领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居住登记信息注销、出租房屋登记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9.2.3收费标准为:0元。

9.2.4居住证核发工作流程见附录E2。

10信息查询

10.1 办理所需要材料

10.1.1执业律师信息查询

a.律师资格证;

b.书面申请。

10.2管理要求

10.2.1提供的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

10.2.2执业律师信息查询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10.2.3收费标准为:0元。

11监督考核

11.1各派出所按本标准的要求不定期进行自查。

11.2县公安局、其他监督部门依据考核制度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11.3人民群众有权依据政务公开信息及掌握的真实信息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检举举报。

11.4监督电话:0952-6093546。

附件:户口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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