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辖区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四)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自治区质量发展相关的制度措施,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检。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反应体系建设。
(六)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建立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制定并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整顿治理方案。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计量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的强制检定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开展3C产品和认证认可后续监督管理。依据权限承担法定质检机构(含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指导标准化工作。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标准化发展规划,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方面的标准、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一)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内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激励等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消费维权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