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统筹推进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二)举办和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和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重大项目,促进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推介。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三)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创新发展,推进文化、体育、旅游、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八)监督管理文物、博物事业,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抢救保护和弘扬利用工作。
(九)推动文化、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出版、电影等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十一)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体育和民族体育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内外和自治区、市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负责组织县级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体育赛事、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项目布局。负责全县体育信息的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为全县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供建设标准,指导做好体育赛事和活动安全管理以及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负责审核体育社团组织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格并指导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体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体育学会、协会、俱乐部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五)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行业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六)负责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对外交流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职(执)业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协会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